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简称“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积极踊跃捐赠款物,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用好捐赠人的每一分钱,确保捐赠工作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工作
(一)各省级红十字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接受捐赠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款物的工作流程,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接受捐赠,责任落实到人。大额捐赠应请捐赠方出具捐赠函,或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接受捐赠款物后,应及时向捐赠方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三)接受捐赠款物后,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进行财务记账。其中,对接受的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进行入库明细登记。
(四)在紧急情况下,对于接受的捐赠款物,可以事后补开捐赠票据,补录财务记账,但应收集整理好所接受捐赠款物的相关凭证。
二、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分配管理
(一)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购置疫情防控物资、人道救助支出、社区健康促进以及根据政府要求和疫情防控需要的其他方面支出。捐赠物资按照物资用途和实际需求安排使用。原则上,除捐赠方有明确指定意向外,各地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疫情地区湖北省、武汉市,也可根据本地疫情的实际情况统筹用于本地区的疫情防控。
(二)对接受的捐赠款物要及时制定使用或分配方案,并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总会。捐赠款物应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捐赠方意愿的,应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并取得对方同意后使用。
(三)对于本次疫情防控的非定向捐赠款物,由省级红十字会参照“三重一大”的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审批。按照集体研究审批的意见,省级红十字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物资和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拨付捐赠资金,监事会负责跟踪监督。
(四)捐赠物资发放时,应由发放方和受助方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办理好交接手续。同时做好发放记录,对发放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发放过程要以文字记载和照片形式留存,照片应至少保留2-3张。情况紧急的,可以简化程序,但要保存好交接记录,并在事后作出说明。
(五)对于经确定由捐赠方与最终受助方直接交接的物资,视同出入库程序管理,根据接收物资的受助方出具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同时作捐赠物资出入库记录,并在财务核算上记收入和支出。
(六)对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款物,各省级红十字会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红十字基金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做好捐赠款物接受使用的公开透明
(一)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做好捐赠款物使用分配的统计工作,包括资金支出金额、用途,物资发放数量、分配去向等,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向捐赠方反馈。公开的内容为:
1.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
2.接受捐赠的情况。包括接收的捐赠资金总额和资金明细,接收的捐赠物资品种、数量;对于大额捐赠方需单独列示,捐赠方明确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3.资金支出和物资分配情况。包括:资金支出总额和明细(按用途和科目分别列示);物资分配的品种、数量,受助单位等。对有关资金支出用途和物资分配情况,应配发相应的照片作为佐证,并辅以文字说明。
(二)公开形式为官网、微博、报刊、新媒体等便于公众获悉或查阅的方式,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三)疫情防控结束后,省级红十字会要全面公开捐赠款物的总体接收和使用分配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要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级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受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其他省级红十字会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纳入年度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四)省级红十字会的监事会和机关纪委负责对捐赠款物的接受使用以及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会。
省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总会捐赠款物,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公开并同时上报总会。总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请各省级红十字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并指导督促省级以下红十字会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保证捐赠款物使用规范、分配合理、透明高效。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