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各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和救助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备灾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增强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及《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积极筹集救灾救助物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救灾救助物资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与中国海关总署签定的《关于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文件,接收和处置海关等政府部门转交的侵权货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储备、分配和使用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
第二章 物资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开展募集、储备和分配使用救灾救助物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做好物资管理和救灾救助工作。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采购救灾救助物资,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接受捐赠物资及侵权货物,要切合实际,必须保证质量。严禁接收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资进行救灾救助活动。对食品、药品等物资的质量和期限要严格把关,捐赠者要提供所捐赠食品、药品的合格证明。
第八条 接受捐赠后,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收据;需要对捐赠物资价值评估的,要做到客观合理。
第九条 救灾救助物资进仓必须及时准确清点,完备交接手续和财务登记,做好物资的仓储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捐赠物资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指定救灾的物资,必须及时用于救灾救助活动。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者对捐赠物资使用和管理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分配使用救灾救助物资时,必须遵守红十字会灾害救助物资使用管理程序,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上级红十字会根据下级红十字会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救助活动方案,按实际需要和能力给予物资支持。受援单位接收物资后,须填报收据,做好物资入库、分配、发放登记、领取签收的造册工作,并及时报告执行结果,以便向捐赠者反馈和接受审计。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物资开展救灾救助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原则上由受益方承担。在接收、运输、储存和分配救助物资过程产生的直接费用,各级红十字会应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资助,也可以通过社会捐助解决或从募捐款提取的管理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转交没收的侵权货物,只能无偿用于公益事业,不得擅自拍卖、变卖和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经报批同意,对货物除标后进行合法拍卖或义卖的,所得款项只能用于红十字公益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分配和使用救灾救助物资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贪污救灾、救助物资,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仓储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备灾救灾中心或仓库,配置必要设备,定岗定员定责,建立和健全物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做好救助物资的储备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把好货物进库验收清点、在库保管、按制度出库三关。根据商品性质、特点和保管要求,采取分区分类和货位编号办法合理存放,做到货物收发快、数量准、包装好、标识明。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仓库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腐蚀、防鼠、虫害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仓储货物出现因存放不当等原因造成货物变质、毁损、短缺、污染、过期或错发等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主管上级报告,进行检查处理,并建立注销审批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