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备灾救灾和救助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广东省红十字会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备灾救灾、社会救助以及启动《广东省红十字会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时的应急响应。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原则,以人为本、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依法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服务,为改善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服从政府领导、根据上级指导下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互相支援,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灾救助工作管理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队伍的建设,培训专(兼)职干部,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发展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队伍,发挥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在救灾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在加强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建设的同时,各级红十字会要创造条件建设备灾救灾中心或仓库,配备人员和设施,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全省红十字会系统的灾害应急救助网络。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开展救灾救助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捐赠和受赠行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完善“一网四库”(应急工作联络网、预案法规数据库、物资储备动态数据库、应急专家数据库和抢险救灾队伍数据库);编制和实施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切实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能力。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条 建立健全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规章制度,配置必要设备,完善备灾救灾信息网络建设,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准确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报告。
第十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应急预案进行灾情信息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建立和执行灾情报告制度,规范灾情统计、报告工作。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首期灾情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到省红十字会,并根据灾情进展及时续报。灾害发生时,受灾地区红十字会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收集信息,统计、核定灾情,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灾情信息内容包括受灾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和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房屋倒塌、财物经济损失和救助需求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及红十字会开展自救情况等。
第十二条 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发出社会募捐呼吁,派出工作组到灾区察看灾情,及时将救灾物资送到灾区,慰问灾民;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卫生救护和防疫防病等灾害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互相支持。在开展救灾救助中,需要上级或同级红十字会之间援助的,应提出书面请求,按程序进行,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有权处分其救灾救助款物,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款(物)专用。对接受捐赠的物资,按照《广东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救灾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须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向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或挪用救灾救助款、物,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接受捐赠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设立捐赠项目档案,项目捐赠者和受赠者签订项目确认书、责任书或协议书等,对捐赠项目进行检查跟踪管理。如属硬件(例如基建、设备工程项目等)建设,最终受赠者对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负全面责任。项目确立后,红十字会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政府部门有关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要求,省红十字会对1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设档立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各地实际,设定10万元以下的捐赠立项额度起点,并设档立项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向省外提供援助时,须报告省红十字会,由省红十字会统筹协调。省内各地红十字会之间的援助,须向上级红十字会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以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在宣传红十字事业、呼吁募捐和通报救灾救助工作情况以及颂扬先进事例等方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单位的合作,扩大红十字会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对热心支持红十字会发展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个人,红十字会给予适当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对捐赠者进行公开宣传报道,褒扬善举,培育社会公益意识。
第二十条 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工作,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未涵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由广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